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8-09-07 |
电话:180****3738,经营场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15号,经营范围及方式:煤气炉及配件零售.
2017年3月10日,我局二位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两位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巴马镇文化街15号的商店检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由佛山市顺德区顺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型号规格为CFXB40-B,商品名称为"小霸王"的智能电饭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编号J17-000712). 经查,当事人彭*芳于2016年9月17日在南宁中华路火车站四号门的涵宇电器销售公司购进由佛山市顺德区顺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型号规格为CFXB40-B,商品名称为"小霸王"的智能电饭煲肆个,每个进货价140元,货值总计560元,有进货单据,在当事人经营的商店以每个200元进行销售.零售总价值为800元.截至2017年3月10日,"小霸王"的智能电饭煲尚未销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7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 营商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产(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和巴马县工商质监局抽样取证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不合格的规格为CFXB40-B智能电饭煲;
2、2017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编号J17-000712)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CFXB40-B智能电饭煲是不合格产品.
3、2017年5月9日当事人彭*芳到巴马县工商质监局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如实提供其具体销售数量、进货数量、供货方、进货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对其销售不合格的规格为CFXB40-B智能电饭煲的行为如实供认.
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本局已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工商告字〔2017〕第9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只口头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的要求. 当事人彭*芳在取得经我局核发的经营煤气炉及配件零售的营业执照,在自己经营的门店经销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本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经销不合格产品,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此,作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