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8-09-08 |
05的要求,实测值:0.7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PP18620000780344008的检验报告,你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你于2018年9月17日从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兰州大青山蔬菜瓜果批发市场的甘肃寰宁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不合格香梨32.4kg,抽样2kg,价格25.6元/kg,卖样费51.2元,余30.4kg均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25.6元/kg,销售总额为829.4元,无库存,你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局对你提供的检验报告未予采信.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2页共4页 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
1、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4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3、安宁果一哥水果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孙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
4、安宁果一哥水果店提供的购进票据、购进记录及购进验收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1页;
5、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PP18620000780344008)1份1页;
7、孙萌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郑栋的身份证复印件;
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1页;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1、孙萌(安宁果一哥水果店)未提供香梨的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
(二)……;
(三)……",本局决定给予孙萌(安宁果一哥水果店)警告.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3页共4页
2、孙萌(安宁果一哥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香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