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8-09-15 |
2、 投标须知 2.1 招标 2.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1.2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5)招标项目及要求;
(6)评标办法;
(7)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投标,其风险自行承担. 2.1.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15日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应媒体发变更公告.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2.1.4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2 投标 2.2.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2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2.3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2.2.4联合投标(本项目不适用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2.5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2.2.6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投标应按照招标人标书要求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