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9-21 |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 日BFS-2018Z-12001 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保障省重大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发〔2010〕94号》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未经政府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第四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
1、附表2). 第五条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办理工作.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未列入此表的建(构)筑物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是指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的各类经济类树木和用材类树木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未列入此表的零星树木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
(三)成片林木,按照林业行业造林每亩初始密度标准执行,超过初始密度株数的,按苗圃地补偿.成片苗木苗圃地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