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8-09-22 |
9、响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本项目所必须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须提供).
11、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实质性响应的资料、证明等;
12、针对本项目的相关实施方案;
13、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和验收办法
14、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响应单位必须提交上述1―11款规定的资料.否则,响应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而被拒绝.以上资料未注明要求的,响应文件正本中必须提供对应资料的原件,副本中提供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或视为没有提供.
(二)文件要求:
1、响应文件数量要求为一本正本,三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
装在文件袋里密封,封口处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有醒目的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全称;
文件内容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未明确正副本的或未满足上述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每一页必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完整的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编制的响应文件投标无效.
二、磋商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采购活动.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凭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未能出示保证金收据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由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5、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7、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9、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最后一个供应商磋商结束后十五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3、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