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8-09-26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6元;

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

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具体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征迁涉及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文物古迹等特殊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村集体公产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被征迁房屋原则上采取统拆方式,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征迁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丈量结果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征迁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十五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两证 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安置房的 两证 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

原被征迁房屋的 两证 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

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

没有 两证 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的,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凡在通知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地上建筑物按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三)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后的 两违 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四)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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