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9-03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法制参阅资料 二一七年第一期 (总第215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2017年3月31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0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3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4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 若干意见

4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5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

58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6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65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69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73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75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

81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109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120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1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15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6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16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70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

17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78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179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款方式的公告

17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180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184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186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190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 工作保障的通知

192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19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2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海洋地质图图例图式及用色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21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2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21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212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规划(2016-2020年)

215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出版资金管理办法

21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22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的通知

2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2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十三五 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 进口税收的通知

22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22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要点》的通知

22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的函

22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

22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函

2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2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2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

232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 的通知

234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 规定》的通知

238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通知

24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的通知

244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249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 十三五 科技创新工作规划的通知

252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61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深化测绘地理信息与审计业务协作的意见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应当按照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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