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向市科工信部门报告当年企业贷款的发放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科工信、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工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