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10-08 |
《关于我公司销售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批号:170344)的情况说明》;
《关于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170344批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等.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销售劣药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本案中,你公司销售的药品检验结果为单项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为一般项目;
你公司能积极召回上述批次药品,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
(一)、
(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款第
(一)、
(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药流罚告〔2018〕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食药监药流听告〔2018〕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药品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共计113盒(批号:
170344、规格型号:40mg*14粒/板/盒);
2、没收违法所得61654元整;
3、处货值金额69600元1倍罚款,计696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31254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