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8-10-14 |
2018年7月6日,我局接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食品180613-03075),报告显示陈德柱(惠州大亚湾陈德柱烧腊店经营者)销售的烧鸭不合格(胭脂红超标) 经查实,该批不合格烧鸭是当事人于2018年6月13日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市场购入,共购进了4只烧鸭,共13斤,进货价8.5元/斤,总进货价110.5元,然后直接出售.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除被抽检的4斤烧鸭销售价格为13元/斤,其余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10元/斤.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经调查,该案违法所得142元,涉案货值金额142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当事人自2018年9月10日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湾市监西听字〔2018〕51号)后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烧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从主观认识自身违法行为,在执法现场配合我局检查,在调查阶段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了解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同时由于该档口经营面积约为8O,经营规模小,且涉案货值小,案值为142元,情节轻微,同时由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主动对不合格烧鸭进行召回处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贰元整(?14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惠州大亚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的其中一间银行缴纳罚款,或者使用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POS机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亚湾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