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10-15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招商引资活动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以黑龙江省名义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参展布展、展会展览、对接洽谈、招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省直部门牵头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给予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计划审批制,主要用于保障经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开展. 第五条 省直部门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申领、资金使用、决算编制以及活动绩效评价.各部门申报的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家、中央各部委和黑龙江省政府名义举办,并指令或要求我省组团参加的国内外展会.
(二)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促进与周边国家、发达国家经贸往来的国际性、区域性展会.
(三)符合我省十大产业政策方向,在鼓励发展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展会.
(四)为贯彻落实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省际经贸往来、对口帮扶和产业合作,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等需要组团参加的地方性展会.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专项经费补助方式:
(一)定额补助.对我省举办的专业性、地方性展会原则上通过财政定额补助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引导此类展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走上以会养会的良性轨道,由省级财政连续三年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规模在上年实际补助额度的基础上按比例逐年递减.
(二)全额补助.对参展布展、展会展览等活动中用于展示全省或行业形象的公共展位费、布展费、运输、宣传费等费用,举办对接洽谈交流的公共会务活动等费用、省直部门相关人员差旅等费用及招商引资专项宣传费用等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三)分类负担.原则上专项经费仅对招商引资活动项目本身予以支持,活动项目前期的差旅、邮寄、电话传真等相关费用在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中自行解决.对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中的除公共活动外的省内市县政府部门,以及省内企业展位布展、宣传、运输、差旅、餐饮等费用,由市县及企业自行负担,专项经费不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分为一般性活动、重点活动和重要活动三类.一般性活动是指省直部门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活动是指副省级领导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重要活动是指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省级招商引资活动在举办地有政府定点饭店的(包括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所在地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下同),应在政府定点饭店安排.根据活动规模和性质,应严格限制需专项经费补助的省直部门人员人数,并仅对经限定邀请的重要客人和客商提供免费食宿,其中应由省接待办或外事办接待的客人,由省接待办或外事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接待,专项经费不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