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8-10-27

包含承担管道内检测项目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应当同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漏磁检测(MFL)资质;

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RBI资质;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管道检验工作;

(2)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3)开展全面检验工作前,检验机构应当告知管道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管理;

(4)检验机构应当对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注1-2: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

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

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1.3.3.2 检验人员 (1)从事管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其中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风险评估的软件及相关标准;

(2)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当检验方案不适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办理方案变更,并且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开展检验;

(3)检验人员应当遵守管道使用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检验计划,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根据检验周期及时申报进行全面检验;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并且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3.5 检验周期 首次全面检验应当在管道投用后3年内进行,以后的再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的安全状况确定. 1.3.6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当在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 1.3.7 管道检验分段 对于距离较长且具有多个站场的管道,定期检验宜分段进行,并且分别出具报告;

具体的分段办法,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8 检验信息管理 (1)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好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定期检验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2)鼓励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及其检查结论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2 年度检查 2.1 基本要求 (1)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的长输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年度检查至少每年进行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 2.2 检查重点部位 (1)穿、跨越管道;

(2)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阀室、分输点;

(3)高后果区内的管道(高后区的确定准则按照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4)工作条件苛刻以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如原油泵站、成品油与天然气加压站等进出口处的管道;

(5)曾经发生过泄漏以及抢险抢修过的管道,地质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地区的管道;

(6)已经发现严重腐蚀或者其他危险因素的管道;

(7)使用单位认为的其他危险点. 2.3 检查项目和要求 年度检查的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地质条件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 年度检查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部分检查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 2.3.1 资料审查 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且在认真调阅管理安全资料和管道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则,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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