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10-28 |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产品检出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且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318.00元,不足一万元,也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报告,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在前款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结合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具体处罚金额 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的一般处罚.由于你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使用的生产线与生产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线为同一生产线,无法区分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产品的工具、设备,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处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罚告〔2019〕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听告〔2019〕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据此,我局对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 我局对你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