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11-08 |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 NO .
(三)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
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 加工企业 一致;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 减免税申请人 一致.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
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 其他运输 (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 非保税区 (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 保税区 (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 监管仓库 (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 保税仓库 (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 物流中心 (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 物流园区 (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代码Y), 出口加工区 (代码Z). 8.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 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 (代码H);
9.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制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 综合试验区 (代码T).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 其他运输 (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