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11-12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 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初中和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高中不超过45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表1)学校适宜规模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40人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40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40人 完全中学 每年级4-6班,合计24-36班 初中段和高中段分别执行初中和高中的班额 独立设置的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班≤45人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1.学校占地面积 本市的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二环线以内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中心城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风雨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 (6)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2-表6: (表2)独立设置的小学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2班15500 18班14500

18900 24班17300

22700 注:中心地区不宜设置12班规模学校 (表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8班15400

18900 24班22000

26500 30班24300

30000 (表4)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8班15000

18900 27班22400

26800 36班34000

40000 (表5)完全中学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24班22000

26500 30班24500

30000 36班34500

41000 (表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24班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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