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11-12 |
(三)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前一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严格控制食盐价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盐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坚决打击哄抬食盐价格行为. 第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盐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商店购买,盐业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第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食盐零售交易,由盐业部门统一分配供应.
五、 应急响应
(一)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食盐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市盐务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二)出现食盐紧急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全天24小时与有关地区保持联系,及时派人员深入食盐市场调查.
(三)当接到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六、 事后处理 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应急机制.在1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盐.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核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一)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第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第三,及时提供应急食盐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第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食盐应急措施的. 第二,违抗食盐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第三,没有足额完成本级储备盐任务的. 第四,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第五,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第六,对食盐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