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8-11-17 |
第六章 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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