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8-11-2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两委"人员等,将坚决依法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违法犯罪人员、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要按照我省政法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21日

一、云南省 举报

电话:(0871)63992898(省扫黑办),(0871)12368(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64993142(省人民检察院),(0871)63053110(省公安厅),(0871)64189050(省司法厅) 举报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昆明市 举报

电话:(0871)67432485(市扫黑办),(0871)64096532(市中级人民法院),(0871) 65701000(市人民检察院),(0871)63015198(市公安局),(0871)63139895(市司法局) 举报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五华区 举报

电话:0871-63618112(五华区扫黑办),0871-65134857(公安五华分局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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