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8-11-26

二、宁乡市公安局应该立案、办案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1.文件明确规定: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2.文件明确指出: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

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

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根据公通字〔2015〕32号文,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即受、即立、即办.而我报案2年多了,宁乡市公安局至今没有立案侦办.我多次向宁乡市公安局的督察部门、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法制部门等监督部门投诉,催促办案,均不了了之,问题得不到任何解,各受案立案监督部门形同虚设.尤其是信访部门,我向中纪委、公安部、长沙市市长信箱的投诉举报均被转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负责人周兵不仅态度粗暴,而且极不负责,以不属于信访事项为由,拒绝处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 第127号令) 1.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 第十六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3. 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根据公安部127号令,宁乡市公安局不仅有管辖权,而且应予以立案. 三)《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1. 文件第二点明确规定: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 2. 文件第五点明确规定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 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3. 文件第七点明确规定涉案财物的处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法发〔2016〕32号文,宁乡市公安局不仅有管辖权,而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该案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主席令第55号) 1. 刑事讼诉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 刑事讼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3. 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4.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大量的法律、法规,宁乡市公安局对该案件有充分的管辖权,且应当立案侦办,并追究犯罪份子刑事责任.可是2年多来,因宁乡市公安局推诿、懒政、失职、渎职、不作为,至使张茜、杜永攀、吴明亮、宋泽林、陈天华大墨龙银诈骗罪犯一直逍遥法外,而我却束手无策!看到骗子得意和猖獗,我能做些什么?我欲送骗子上西天,法不容我!我欲投骗子进牢房,法不助我!我只有向苍天发出绝望愤怒的呐喊:这么大的中国怎么就成了骗子的天堂和乐园?天理何在?法律何在?究竟骗子背后有谁给他们撑腰,让他们这么有底气,让他们这么猖獗,让他们这么肆无忌惮?没有贪腐,没有警察的不作为,哪来骗子滋生的温床?我不相信作为国家机器的人民公安,是党,是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手握权利的人民公安就不能侦办我的案子?还我一个公道!让诈骗罪犯受到庄严的国法审判了?我不相信邪能压正,乌云能永远遮住太阳.我不相信政府和公安的公信力就会崩塌在少数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人手里.正义必胜!人民必胜!我坚信我们的党中央,我们的政府会为国分忧,为民请愿! 我因年过半白,加之被骗后身体被催垮,记忆思维严重下降,我准备这些维权材料需花比别人多几倍的时间和精力,真是心力交瘁,真后悔自己一时贪念被骗子利用.8月20日,我向宁乡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9月2日在再次去宁乡市检察院询问情况的途中,遭遇车祸,真是祸不单行.现在非常紧迫的是:武侯区法院反判我向大墨赔款和道歉,这就意味让我承认大墨诈骗合法,而我却变成了违法之人,天理何在?尽管我掌握了大墨龙银诈骗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搜集到了大墨龙银大量的关联关系的录音、截图等证据,而这些证据因为没有得到公、检、法等公权力的证明而没有法律效率,成都法院也不予采纳,至使我的应诉处于极其背动的状况,真是雪上加霜.请领导伸张正义!紧急督办此案!不胜感激!!! 此致 黄丽娟 2018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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