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12-07

负责竞标信息发布,接受竞标报名;

审核竞标人资质、竞标文件、评标方法;

负责组织现场勘察、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捐赠 第十条 对于不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使用,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可供学校对口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作为捐赠处置.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拟定可进行捐赠的单位和捐赠仪器设备清单. 第十二条 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单位收到捐赠仪器设备后,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捐赠设备的接收函,作为财务账务处理凭证.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转让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拟定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但是仍有部分价值,有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的,可作为转让处置. 第十五条 转让的仪器设备由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认定,并采取公开竞价或协商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应的资产转让、转移手续.

第五章 财务账务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根据处置结果,进行仪器设备处置的复核,复核后的仪器设备清单报财务部办理下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设立资产处置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仪器设备资产处置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处置成本从该专户列支,剩余部分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4年12月2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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