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8-12-09 |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我市辖区内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检查因违法违规及产品质量问题被举报或投诉的获证单位,检查率应达到100%.
具体检查的充装单位及检查时间由市局提前一天通知受检企业和各县局.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四)《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五)《气瓶安全监察技术规程》;
(六)《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七)《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41号)
(八)《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三、监督检查小组的组成 监督检查小组原则上由市局安全监察科一名监察员带队、邀请县局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和市特检所一位专家组成.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调查了解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和气瓶用户对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二)现场组织被检查单位的质量保证责任人员座谈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查阅相关见证材料;
(三)现场检查充装条件、管理情况和检查充装过程的有关记录及档案资料.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
(三)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四)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
(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记录是否规范、齐全、真实,特别是充装前的余压、气体类别和充装后的瓶阀泄漏等项目的检查是否逐只进行,是否有检查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有效的定期检验周期内;
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校验;
(七)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八)已充气钢瓶是否标注充装单位标志、警示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九)自有产权气瓶、托管气瓶是否录入微机并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完好;
(十一)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未检、报废钢瓶,是否充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钢瓶;
(十二)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十三)是否有与钢瓶检验单位签订的《钢瓶检验协议书》,是否按要求及时送检到期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