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12-11 |
二、严格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市城建局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配套费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一致.
(二)各供热企业、供气企业、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热、供气、供水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三)相应专业经营单位作为供热、供气、供水配套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配套工程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市城建局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由市城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配套费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五)市审计、财政、城建、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收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补办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用户要求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用户在不高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西政发〔2004〕51号)同时废止.其他在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2〕20号)
4 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5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13〕29号)
6 工业建设多层厂房,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7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存档.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