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12-15 |
(三)市工信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评价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3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评价材料包括:《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工信委(评价材料一式2份).
(三)市工信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依照《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1个月不提交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对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工信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每年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每年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是否存在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提交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区工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确认后报市经贸委.市工信委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