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12-19 |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已批预售项目及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原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发改局,初审正式受理后,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附件1)到住房保障局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后应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区发改局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函告区住保局暂停其网上签约.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8)及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附件3):申报报告必须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销售价格构成因素、拟开盘时间四个方面的主要情况. 2.按要求填写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附件3)、《单套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4),区住保局出具的《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询价申请表》(附件5)(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2.对于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住建、国土、规划、统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商,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形式需符合《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样本)》(附件6)、《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样本)》(附件7)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 一套一标 ,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附件6)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单套商品房销售一览表》(附件7)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