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8-12-24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电子工业生产过程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监控位置 第Ⅰ时段 第Ⅱ时段

1 颗粒物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氯化氢

10 3 氮氧化物a

50 4 硫酸雾 5.0

5 氰化氢 0.5

6 氟化物(以F计) 3.0

7 氯气 3.0

8 氨10.0

9 苯1.0 0.5

10 甲醛 5.0

11 甲苯 10.0 5.0

12 二甲苯 10.0 5.0

13 三氯乙烯b 1.0

14 挥发性有机物 NMHC

20 10 TVOC

40 20

15 铅及其化合物 0.1

16 锡及其化合物 1.0

17 砷化氢b 1.0

18 磷化氢b 1.0 适用于硝酸酸洗工艺.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废气焚烧设施应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f英类进行监测,并达到表2规定的要求.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还应满足表1的控制要求. 焚烧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f英类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1 二氧化硫

10 2 氮氧化物

100 3 二f英类a 0.1 ng-TEQ /m3 用于燃烧含氯有机废气的情况. 对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的情况除外)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或者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时,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1)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取值为3;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电子工业生产过程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颗粒物 0.3

2 苯0.1

3 甲苯 0.2

4 二甲苯 0.2

5 挥发性有机物 NMHC 1.0 TVOC 2.0

6 氨0.2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应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氯气、氰化氢两种污染物中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且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时,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其他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监测 企业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检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气筒监测 按DB 11/ 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

16157、HJ/T 397和DB 11/ T 1484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废气的采样监测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 排污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测 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污染物浓度应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和敞开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以碳计)监测.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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