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1-09

证据

(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类型. 证据

(四)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

(五)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法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凤爪的现场状况;

证据

(六)外包装箱、内包装袋标签照片,证明涉案物品包装标签的情况;

证据

(七):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法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凤爪的过程、数量和经营情况. 证据

(八):被依法查封的涉案产品,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法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凤爪事实. 办案人员认为,案发之日从当事人电脑中打印的冻鸡爪销售数据为807.7327公斤,而当事人声称上述冻鸡爪是分别于2018年9月24日、2018年10月2日、2018年10月5日从福州市鑫聚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山东省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鸡爪,并提供了三张进货入库单据及供应商、生产商的有关材料.鉴于当事人提供的山东省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鸡爪进货数量扣除上述销售数据后与仓库中库存数量基本相符,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认定上述电脑中记录的冻鸡爪的销售数据为当事人销售山东省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鸡爪的数量,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法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凤爪无关.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古市管处告字[2018]1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没有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凤爪,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合法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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