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1-14 |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谈判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谈判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泰安市财政局外网上公告后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2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泰安市财政局外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谈判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2.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泰安市财政局外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泰安市财政局外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泰安市财政局外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的,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