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1-22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开展 价格服务进校园 活动,规范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保证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 一费制 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三、对学生用书,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
四、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费管理范围,各校必须严格按照 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 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五、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按闽教综[2004]3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择校费按闽教综[2004]3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六、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学校除按照 一费制 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 一费制 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看电影、体检、校服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的原则执行.
八、有关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 工作实施办法》(莆政办〔2005〕150号),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九、公办幼儿园收费按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
十、民办学校按福建省物价厅、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
一、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学生注册时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附:表
一、城厢区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
二、城厢区普通高中、职(高)专收费标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