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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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1.1适用范围 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1.2定义 1.2.1招标人系指临沂市水利局. 1.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元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 1.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1.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1.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 1.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3.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1.4投标费用 1.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5合格的投标人 1.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1.5.2投标人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1.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1.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1.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天.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1.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1.6.5本须知第1.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并缴纳中标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2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 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用公司基本户以电汇的方式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 具体汇款信息详见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1.7.2.2未按规定递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7.3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此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担: 1.7.3.1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1.7.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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