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9-05 |
? 福建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6月26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安全生产,提高渔业产量产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设施渔业建设,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水产良种场建设,渔业科技及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起,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切块下达市、县(区)分配和项目申报省厅审核两种方式. 第六条 支持设施渔业建设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地渔业发展情况切块下达市、县(区),由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范围、标准等,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各设区市应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第七条 支持水产良种场建设、渔业科技及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资金,由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将项目申报省厅审核:
(一)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项目单位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均需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及各自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下列各自章节),同时附上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予以推荐的资金请示文件(省级单位可自行出具)和《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报送至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业务处室,《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农业处一份.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和材料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2015年截止时间为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渔业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各地的工作基础、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本年度申报项目实施条件、各市、县(区)地区平衡等因素,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按预算关系核拨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建设、投资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有关材料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存档.项目建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的资金文件时间为准). 第十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上年度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格式及附件3)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一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未报送的市、县(区)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养殖场和专业合作社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项目所需的渔用设施建设、采购装备、苗种、渔药、饲料等材料,支付检测费用等;
项目实施单位为科研机构、院校以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项目产生的差旅、培训、宣传、劳务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陆上工厂化养殖、全塑胶养殖网箱、抗风浪深水养殖大网箱、浅海悬浮式养殖、水产苗种场和休闲渔业. 第十三条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设施渔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包括:养殖池、育苗池、实验室及场区内水、电、路、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和投饵、增氧、温控、水处理、检测检验、在线监控系统、海藻类收割机械和筏式养殖器械等相关设备购置. 第十四条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实施设施渔业项目建设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其中,申请休闲渔业建设补助资金的必须是已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省级 水乡渔村 项目单位.优先扶持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内的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为避免重复支持,注册地在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市、区)的单位不得申请除休闲渔业以外的设施渔业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技术要求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1.规模:项目建成后池塘集中连片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20亩、海水的不小于100亩,小山塘(水源地和灌溉水库除外)30-200亩. 2.池塘:主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支塘埂面宽不小于0.6米;
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2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1.5米;
根据养殖需要,内坡四周采用砖石、水泥板(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厚度5cm以上)等材料建成,垂直高度不小于2米. 3.小山塘: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要求相对硬化;
塘坝设计要经水利主管部门许可. 4.进、排水:建立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5.其他设施:应建立固定的生产管理场所;
设置相应的固定垃圾收集设施;
配备相应的增氧、投饲等养殖设施;
电力供给到位.
(二)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 1.规模: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系统应在室内建设,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轻钢屋架配彩钢板等材料建设,具有保温等功能. 3.标准养殖池:以水泥池、玻璃钢或PVC夹网膜建设. 4.循环水系统:原则上每个养殖车间建有一套循环水系统,包括: (1)水处理系统:配有固液分离、蛋白分离、生物处理相关装置,进、排、回水管道系统完善,经处理的水应达到养殖用水相关标准. (2)温控系统:以锅炉(建专用锅炉房)、太阳能、空气能等建设温控系统. (3)增氧系统:采用高效纯氧加注装置或增氧机等设施设备. (4)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溶解氧、水温、CO
2、PH、氨氮、亚硝酸氮等监测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显示相关参数. 5.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房,布置供电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
(三)陆上工厂化养殖 1.规模:陆上工厂化养殖应在室内或厂房内建设(观赏鱼养殖基地除外),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钢架大棚建设,具有遮阴功能. 3.养殖池:以水泥池、玻璃钢或PVC夹网膜建设. 4.给排水、增氧系统:建有养殖池给排水、增氧系统,并能有效满足养殖需要. 5.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房,布置供电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
(四)全塑胶养殖网箱 1.规模:全塑胶养殖网箱总面积不小于2000 m2,单口面积不小于9 m2(即3*3 m2). 2.全塑胶渔排网箱管材的外径不小于110mm,壁厚不小于10mm. 3.塑胶渔排的单口网箱面积小于36 m2(即6*6 m2),人行道垫片宽度不小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