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2-04 |
一、申报主体 在蕉城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蕉城区纳税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二、申报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 推荐车型目录 ), 已完成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了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该款产品应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蕉城区辖区内购买,并在宁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初次注册登记,办理完上牌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2018年蕉城区购置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助资金报告书和申请表(附件1).
(二)提供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销售授权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蕉城区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
《蕉城区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3);
《蕉城区新能源非公交汽车个人用户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4);
《蕉城区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单位用户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 销售机构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蕉城区辖区内相关机构(或相关机构指定的机构)开具.
(五)车型列入 推荐车型目录 批次凭证.
(六)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四、补助标准 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助标准为2018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德市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宁经信装备函〔2018〕249号)要求执行.
五、申报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蕉城区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蕉城区工信局会同蕉城区财政局对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联文上报蕉城区人民政府审批.经蕉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蕉城区工信局信息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蕉城区财政局安排下达资金到相关企业.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