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2-08 |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3.1.1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道路等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 3.1.2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车辆全部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 3.1.3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3.1.4 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3.2 扬尘防治责任 3.2.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3.2.2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目标、具体内容和各方责任. 3.2.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3.2.4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2.5 垃圾消纳场和填埋场、待建场地、城区道路等扬尘防治责任由其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3.2.6 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
1 建筑面积5万m2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5万m2以上的不应少于2人;
2 工程造价2亿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人;
3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5000 m2以上的不少于2人. 3.2.7 扬尘防治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3.3 扬尘防治费用 3.3.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专项列支, 并及时支付. 3.3.2 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3.3.3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3.3.4 垃圾消纳和填埋、城区道路扬尘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纳入作业经费. 3.4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3.4.1 扬尘防治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3.4.2 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5 扬尘防治标识 3.5.1 扬尘防治单位应在扬尘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3.5.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3.6 扬尘防治教育 3.6.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3.6.2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 3.6.3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 3.6.4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3.7 扬尘防治检查 3.7.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3.7.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3.7.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3.7.4 扬尘防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3.8 扬尘预警响应 3.8.1 扬尘防治单位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3.8.2 当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3.9资料管理 3.9.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 3.9.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