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2-08
QDCR-2012-013003 青建办字〔2012〕8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第五条 申请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双方原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授权书及代理合同).

(四)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应提供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涉及地方建筑材料的还应提交有关采矿、取水证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对未予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勘察,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材料封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根据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 第八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在有效期前三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注销其登记备案证书.

(一)在国家、省、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两次检验不合格的.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涂改或伪造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

(五)倒卖、出借、出租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 第十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在设计、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或企业名称变更,或更换法人时,须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转产、歇业或其他原因提前中止该产品生产经营的,注销其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从备案目录中选用.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等企业,要严格把关,严禁无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十三条 生产或经营企业向使用企业提供建设工程材料时,应同时提供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销售企业公章.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建设企业、监理企业或者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核查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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