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2-09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930民初506号 原告:张英彪,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卜老桥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608092410.

原告:李洪余,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卜老桥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712222422. 委托代理人:柳旭泽,孟村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洪栋,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姜庄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310202410. 被告:刘春丽,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姜庄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305043320. 原告张英彪、李洪余与被告李洪栋、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英彪、李洪余请求法院:1.判决二被告偿还二原告欠款52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17年11年期间因二被告经营弯头厂需要资金,在二原告处分20余次借款52万元,部分资金为转账,一部分资金为现金.后于2018年1月7日二被告为二原告打总欠条,共计欠款金额为52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洪栋、刘春丽于2018年6月10日前向原告张英彪、李洪余偿还欠款520000元,如果到期二被告不还款,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李洪栋、刘春丽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俊勤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尹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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