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2-09 |
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2.8.5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8.6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 (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无法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4)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章 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3.1 初步评审 3.1.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3.1.1.1 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1.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应谈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供应商报价、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合理性等,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采购小组应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3.2 澄清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应谈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应谈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应谈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谈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小组判断应谈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应谈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3 谈判 3.3.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3.2谈判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应谈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3.3谈判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