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2-14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数据网络,纳入智慧聊城建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每年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