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2-19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区教委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 区教委应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 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区教委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教委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委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