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2-20 |
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查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依法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派出机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公司进行备案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本单位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
(二)未履行查验义务,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需要作出降低许可证等级、变更许可证类别处理,以及需要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查处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 第三十条 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派出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许可证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许可证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