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2-26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日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 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 和 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县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 预警发布中心 ).市、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县预警发布中心(设在本地气象局)对外发布.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第七条 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水务、林业、卫生、安监、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 预警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九条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报请预警管理部门的市政府分管政府领导审批或市政府领导授权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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