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3-07 |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4.2 发证 市局对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4.4.3 送达 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决定和许可证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4.5 归档 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许可申请、审查、批准、送达材料和文书进行归档. 4.6 特殊食品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交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施设备清单、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等材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5. 生产许可证变更 5.1 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详细填写.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4.1.2中要求. (5) 企业陈述 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无 .
2 营业执照副本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2)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5.2 受理 按照4.2执行. 5.3 审查 5.3.1 材料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3.1.1 符合变更条件的,且声明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5.3.1.2 符合变更条件的,条件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5.3.1.3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5.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5.4 决定 按照4.4执行. 5.5 归档 按照4.5执行. 5.6 特殊食品 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还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等材料. 6. 生产许可证延续 6.1 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详细填写.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4.1.2中要求. (5) 企业陈述 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无 .
2 营业执照副本 1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