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3-12 |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条 培训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其中,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设在县级综合性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医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以县级中医院为主.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我省培训基地认定标准,结合我省培训需求组织认定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自身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培训教学相关设施与条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自身素质培养,选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适配.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同时,要积极自筹一定资金用于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模式,组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招收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对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根据招收信息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缴纳报考费.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负责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试,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容量与培训计划,对未被录取的申请者进行适当调剂.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并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培训对象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为2年.按照国家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内容包括临床培训、基层实践、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和因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时间可顺延(最长不超过1年),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申请顺延的,须委派单位同意.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 第二十四条 培训过程考核包括临床培训阶段考核和基层实践阶段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实施. 临床培训阶段考核包括临床各科出科考核和临床培训阶段综合考核.考核形式采取试卷考试、病例分析、临床技能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基层实践阶段考核重点对培训对象在全科医疗服务技能培训、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技能培训等方面实践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和职业态度等综合表现.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业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基地负责组织结业考核报名、资格初审. 培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才能申请参加培训结业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过程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通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印制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