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3-12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支持培训基地与有关高职院校、本科高校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探索高职(专科)教育、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成人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获成人本科学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全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经费投入坚持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每年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按照招收的培训对象数量对基地予以培训补助,并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培训基地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培训对象执业注册管理.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可在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执业注册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执行. 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地点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 第三十条 培训对象的管理及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委派单位在培训期间为培训对象发放的工资标准、培训期满后回原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享受培训基地的绩效工资(奖金)及相关补助待遇.培训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须按约定回原单位工作.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人事档案由基地管理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由基地按同等条件助理医生工资水平发放生活补助、缴纳保险金,参加保险种类不低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最低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培训基地在培训对象生活补助里扣除、代缴.获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培训期间计算工龄.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纳入培训基地的工资总额. 参加培训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获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4年,在此期间内可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积极研究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实行 乡管村用 政策. 第三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助理全科医生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可根据其临床实践能力,适当减少培训时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师承担培训带教工作.培训基地将培训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由基地给予适当培训带教补贴.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吉林省辖区内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