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3-17

6.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7.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青岛市供热条例》(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热经营许可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延期 审批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企业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5.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热物理、动力机械及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5人,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2人.锅炉、管道运行、水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6.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7.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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