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3-25

二、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1.实行优惠地价.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对地面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用地,协议出让的医疗用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同类用地基准地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可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2.鼓励利用商品房、商业用房办医.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区医疗卫生布局规划要求,社会资本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商业用房举办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在有审批权限的省(市或区)卫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置意见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卫计、规划、土地、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评估和指导.需要房屋改造的,原则上应保持外轮廓线不变,在保证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确因需要可对房屋公共部分(如入口、门窗、连廓、造型等)进行改造,允许对房屋内部空间进行适当调整、装修使用,租赁的还需征求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同意.卫计部门负责对科室设置、医疗设备等设置标准的评估验收;

城建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办医用房属性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提供环评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消防审批和验收(按照消防部门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龙文规划分局、龙文国土分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龙文消防大队

三、完善医保政策支持 1.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2.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部门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 1.新增床位补助.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新增床位的区财政按综合医院(核定床位100张以上)、专科医院(核定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医疗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2.优质机构专项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区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获得三级甲等(或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三级乙等资质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或省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国家级中医馆在本区域开设中医馆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购买服务补助.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偿.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重大医疗等责任和义务,对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公共卫生和重大医疗等任务拒绝的,各项补助政策终止执行,已给予的补助予以收回. 4.新办基层医疗机构补助.对新开办在入住率不到30%楼盘(每个楼盘套房数不少于800套)的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给予财政补助,每个机构每月补贴1000元,连续补助3年.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城建局 5.中医事业发展专项补助.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机构与公立医院同等享有龙文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鼓励中医药行业相关学会开展中医药宣传推广,可获得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应项目补助.举办中医诊所、中医馆、中医康复、中医理疗等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年检合格的,每年予以5000元奖励.中医卫技人员取得中医全科医生资质、并在龙文从业五年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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