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4-09 |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3.1.1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3.1.2相关的法律法规. 3.2投标文件格式 3.2.1投标文件应包括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中所列的内容. 3.2.2投标人应当按标段编制投标文件,并注明标段. 3.3投标报价 3.3.1报价依据:本投标文件要求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3.3.2报价方法: 1)投标报价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报投标函及投标报价明细表,并附详细的预算清单.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报各项费用.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 3)投标总价是满足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与要求 中清单的服务要求、功能要求的价格. 4)投标报价为固定价,不得调整. 5)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6)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须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应事先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向评委提供说明);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3.4.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方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方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3.5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5.3投标保证金的返还: 1)中标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 2)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3.6投标文件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6.1单价与数量乘积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