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4-15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详见 10.1节 污染物排放达到同行业执行的排放标准 根据东海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2016)环监(综)字第(291)号,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 详见5.3节 根据苏环委办[2015]26号、连环委 [2015]25号、东环发【2016】13号 通知 精神,我公司对照自查,并编制了《连云港原舜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自查评估报告》请东海县环保局审查,给予登记.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第21号);

(1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第183号令);

(14)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5)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17) (18) (19)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2.2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文件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4)《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

(5)《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94)49号令);

(6)《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3月);

(7)《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1998年);

(8)《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1993年38号令);

(9)《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10)《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

(1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

(12)《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13)《江苏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苏环办[2012]255号);

(14)《关于深入推进环境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221号);

(15)《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整治与防控方案的通知》(苏环委办[2013]9号);

(16)《关于规范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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