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9-05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13年 北京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 试行日期:2013年4月1日****出版社 2013年北京前言《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编制任务,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目前国内外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了在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遵循勤俭节约原则,在考虑森林生态站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森林生态站的发展趋势,确定了本标准内容.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相关单位专家意见.主编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修改后,由主管部门召开全国审查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总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标准. 请各单位在本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郭浩 王兵 丁访军 姜艳 高伟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12年11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观测设施

4

第五章 建设标准

5

第六章 仪器设备

7

第七章 人员配置

9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0 附件11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适应林业宏观决策和满足森林生态站长期观测研究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提高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提升森林生态站的观测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审查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生态站建设. 第四条 本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森林生态站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功能齐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根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1626-2005)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LY/T 1606-2003)的规定,应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基础上,确定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的构成. 第八条 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项目由观测设施、综合实验楼、辅助设施、仪器设备等部分组成,见表1. 表1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构成 建设构成 建设内容 观测设施 集水区、水量平衡场、径流场、固定样地、综合观测塔、气象观测场、人工气候室等的建设 综合实验楼 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建设 辅助设施 观测用车、道路、水暖电、通讯设施、宽带和网络等方面的建设 仪器设备 水文观测、土壤观测、气象观测、生物观测、通量观测以及数据管理等各种设备的购置 注:项目构成未包括土地征占用.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九条 森林生态站选址应依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1626-2005)及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2020年)中森林生态站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科学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种监测设施布设的可行性.

三、不受筑路、开垦等土地利用方式及放牧的影响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地方.

四、具备可靠的电源、水源和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第十条 森林生态站建设条件:

一、 森林生态站必须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建立森林生态站的批文.

二、 森林生态站建设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有共建或合作协议.

三、 森林生态站建设必须要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四、 森林生态站项目建设要明确研究人员、观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比例. 第十一条 综合实验楼的选址应充分利用现有水电、交通和通信等外部条件进行.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依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LY/T 1606-2003).

二、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和区域等方面的差异性,突出区域特色.

三、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数量应根据森林生态站区域内地带性森林类型(主要优势树种)的观测需求,以及地貌、坡度、坡向、岩性、土壤等确定.

第四章 观测设施 第十三条 观测设施包括测流堰、水量平衡场、坡面径流场、固定样地、综合观测塔、气象观测场、林内气象观测场、人工气候室等生态要素观测设施,观测设施构成见表2. 表2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观测设施建设 设施 名称 地面气象观测场(处) 林内气象观测场(处) 测流堰(个) 水量平衡场 (个) 坡面径流场 (个) 固定样地(个) 综合观测塔(个) 数量 1~2 2~5 2~5 1~2 2~20 5~30 1~3 第十四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林内气象观测场建设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45-2007)进行. 第十五条 测流堰的建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进行. 第十六条 水量平衡场和坡面径流场的建设以各站区主要林型为建设数量依据,面积不应低于100m2. 第十七条 测流堰所在森林集水区的建设面积不应低于10000m2,且集水区应为自然闭合小区. 第十八条 固定样地建设以常规样地为主,地形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考虑大样地,常规样地面积不宜低于20m*20m,大样地面积不宜低于5ha. 第十九条 综合观测塔为开敞式,建设高度不应低于林冠层的1.5~2倍,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20m.塔底面积以1 m*1 m为宜,不应超过4 m2.综合观测塔应配备避雷设施,防雷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综合实验楼是森林生态站观测与研究人员从事实验与生活的场所,包括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两部分,其建筑总面积应为600~1200m2. 第二十一条 功能用房是指实验室、档案室、会议室、办公室等;

辅助用房主要是指科研观测人员的单身宿舍、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包含的各类用房建设面积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综合实验楼与观测用房建设 综合实验楼(m2) 总面积 功能用房 辅助用房 合计 办公室 实验室 会议室 档案室 合计 单身 宿舍 厨房 餐厅 卫生间 其它 600~

1200 370~

690 200~

290 50~

200 80~

100 40~

100 230~

510 100~

200 20~

60 30~

100 30~

50 50~

100 第二十二条 综合实验楼抗震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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