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4-23 |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5
(一)申请…5 1.
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6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1.投诉受理…7 2.投诉时限…7 3.投诉处理…8 4.投诉渠道…8
(二)行政复议…8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编码:3704000104612-1 2. 事项名称: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编码:3704000104612-2 3. 事项名称: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编码:3704000104612-3
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编码:3704000104612-4
(二)实施机构 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拟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执业药师注册的个人.
(四)受理地点 枣庄市新城民生路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2004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发,2004年7月1日施行
2、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证字〔2014〕189号)2014年10月
3、《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2000年4月修订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发布)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六)办理条件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