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4-23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莆田市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手册》第二部分第十七类第(七十五)项第131点中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煤焦油泄露到厂区外南侧空地行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在2014年5月14日前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新增一条生产线,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立即停止生产,限2014年6月29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4年7月28日前向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合计13万元)缴至北岸开发区行政罚没款专户(一般缴款书要素如下:收缴财政机关: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进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2日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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