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4-28 |
6、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车辆加油、房屋租赁等统一定价或不具备竞争性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7、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8、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9、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
10、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经安全和保密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11、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12、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其中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交易的信息还须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13、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调整后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调整后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报市财政局备案.
14、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